與人權相關的內容

《人權法案》的目的,如其在前言中所陳述的那樣,在於創建一個“對每個人的尊嚴和價值給與理解和相互尊重,讓每個人都感到自己是社區的一分子,可以充分為社區和本省的發展和安定做出貢獻”的省份。當個人有針對性地受到某種過於嚴格的審視,或者由於種族原因,遭受某種負面態度或待遇時,這就是人權問題。

委員會編寫的《關於種族主義和種族歧視的政策和方針》為理解種族主義、種族歧視和種族騷擾制定了一個框架。人們通常否認加拿大存在種族歧視。有一種神話式的說法是加拿大人都是“色盲”,只是那些少數族裔人群本身過於敏感、並且容易反應過度。一種常用的否認手段是將少數族裔人群所受到的不利的、或者負面的待遇都歸咎於其自身的缺點。與這些神話式說法相反的是,加拿大長期以來就存在著種族主義和種族歧視的歷史,包括對亞裔群體的偏見、成見和系統性歧視的歷史。雖然這種狀況正在慢慢改變,但是不可否認,種族主義、種族歧視和種族騷擾仍是現實存在的問題,並且對少數族裔的人群,以及對所有加拿大人具有深刻的影響。

種族主義和種族歧視體現在多個不同的層面,包括個人間、制度上、體系中和社會上。它可能表現為公開性的偏見和成見,也可能表現為根植於體系和制度中的某些無意識的態度和價值觀。就此而言,有些人甚至沒有意識到自己有種族歧視的做法。

人權法律中有這樣的原則規定,如果某個少數族裔人士的遭遇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那麼種族歧視只是用來確定是否造成人權侵犯的多種因素中的一種。

並非所有的種族歧視行為都可以根據《法案》提起訴訟,有些是在《法案》的管轄許可權以外。除了發生在某些社會領域內的行為,如就業、房屋居住、職業協會、合同、或者服務、商品和設施等,發生在其他領域內的與種族因素有關的行為就不屬於《法案》管轄,也不能構成人權訴訟的主體。許多針對亞裔釣魚客的事件就不屬於《法案》指定的保護範圍,因為它們屬於個人之間在《法案》適用的社會領域之外的衝突。在這些事件中,種族問題是一個因素,它們是個人的成見、偏見和種族主義思想的表現。但是,這類事件可以歸入刑事犯罪的範疇,那些部分、或全部由《法案》所定義的偏見或成見所造成的事件,可以構成仇恨罪。

這些事件引起了人們對人權的高度重視,不論它們是否構成人權訴訟,委員會都有責任開展教育、展開調查和採取行動。這些事件提醒我們,種族主義和種族歧視在安大略省的確存在,並可能對目標群體的生活造成極其嚴重的影響。少數族裔已經感到他們的生理、心理安全和完整性受到了威脅,根據警方調查,在某些案件中,釣魚客甚至受到過身體上的暴力襲擊。這對整個社會都造成了深遠的影響。

這些事件還提醒我們,應當在全社會和我們的制度中採取一些針對種族主義的預防性措施,從而防止這類歧視和騷擾事件的發生。市政當局、員警部門、教育機構、政府各部門、社區組織和委員會本身都有義務宣傳這些事件的前因後果,並確保此

類事件不再發生。

大多數參與調查並講述其可怕釣魚經歷的釣魚愛好者,無論是出於無助感、怕遭到報復、或是出於其他原因,以前都未曾與有關部門聯繫並報告他們的經歷。這一情況告訴我們,我們需要一些負責任的機構,包括委員會在內,通過進一步的努力將一些少數族裔及處在危險中一些社區群體包含在內,使他們瞭解自己的權利,並更加自信地與有關部門聯繫以獲得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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